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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与技术博士后流动站

发布时间:2017-03-03 10:33:14 作者:jklr 图片: 点击数:

(一)科研平台简介

目前,太原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博士后流动站的研究方向主要有绿色环保超级电容器,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化学,资源与环境以及清洁能源与建筑环境。环境工程专业拥有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硕士点,环境工程二级博士点,并拥有工程硕士环境保护领域专业学位授予权和环境工程高校教师硕士学位授予权,2003年被确立为太原理工大学重点建设学科。太原理工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建设了一支知识结构和梯队层次合理、专业涵盖面广的教师队伍,现有教师91人,其中教授21人、副教授26人、讲师44人、博士后6名。具有博士学位和在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人数的近80%,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为100%。近年来,该专业教师发挥学科和专业特长,从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领域的理论与技术需求出发,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水、气、声污染的防治、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利用及环境规划等方面开展了教学和科学研究,为国家和地方培养了大批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完成了几百项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达到了5000多万,人均250多万;就近三年统计,共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其中有30多篇论文被SCIEI等国际引证索引。已出版教材和专著10余部,教学与科研均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二)研究方向与合作导师

研究方向

合作导师

绿色环保超级电容器

高利珍

大气污染控制化学

彭林 常丽萍 上官炬

水环境污染控制

岳秀萍 吕永康 王爱杰 黄伟林

资源与环境

樊贵盛 郑秀清 崔建国

清洁能源与建筑环境

陆风华 姚仁太 赵旭东

(三)博士后简介

 

程远达,男,副教授,1985年出生

研究方向: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环境舒适性评价

研究成果:发表SCI论文4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住建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山西省留学归国人员科研资助项目各1项;合作主持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1项。

 

周爱娟,女,讲师,1984年出生

研究方向:废弃生物质资源化处理及产能

研究成果:发表SCI论文30余篇,申请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6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中国科学院环境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各1项;合作主持煤科学与技术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1项。

 

赵博玮,男,讲师,1984年出生

研究方向:废水处理与资源化

研究成果:发表国内外学术论文9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主持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1项;参加多项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参与多项企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及现场调试项目。

 

贾捷,男,讲师,1986年出生

研究方向:热泵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节能技术

研究成果:发表SCI论文10余篇,EI论文1篇;参加多项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

 (四)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四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

第八条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十一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九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二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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